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(表)的建设项目竣工后,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技术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(表)和审批决定等要求,如实查验、监测、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,同时还应如实记载其他环境保护对策措施“三同时”落实情况,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。
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,建设单位应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。验收工作组由建设单位、设计单位、施工单位、环境影响报告书(表)编制机构、验收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和专业技术专家组成。
建设单位应当对验收工作组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,合格后方可出具验收合格的意见。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,其主体工程才可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。
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后6个月内完成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需要调试的,验收可适当延期,但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个月。
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,建设单位应当在出具验收合格的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,通过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,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和验收意见,公开的期限不得少于1个月。公开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,建设单位应当登陆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,填报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、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。
编制报告所需资料:主要包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、 预审意见、 环保部门批复意见和试生产批准文件、 有关环保设施的初步设计要求和指标、 企业基本概况、 试生产期间能反映工程或设备运行情况的数据或参数、 污染物排放管网图、 环境保护管理和监测工作情况、 项目周边环境情况等相关资料。
部分案例:
国电能源集团崇礼和泰风能有限公司
张家口博衍投资有限公司
张家口神州淀粉有限公司
赤城县青羊碎石厂
赤城县同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
张家口昊海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
河北热华锅炉有限公司